评论: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侧重公平

   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4-07-07   来源:中华工商时报  作者:百房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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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,于1991年在上海率先试点,主要借鉴新加坡的管理制度和经验,采取的是强制的中央公积金

 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,于1991年在上海率先试点,主要借鉴新加坡的管理制度和经验,采取的是强制的中央公积金储蓄制度,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,专款专用于居民住房需求。1994年,财政部等联合颁发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》,由此拉开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面铺开的序幕。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,是2002年修订的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住建部、财政部等颁布的多项补充规定,以及各地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等组成。

 

 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多年来,不少家庭受益于此。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,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,特别是在房价飙升、居民住房需求强烈的大背景下,缴存和提取的“劫贫济富”、管理中的违法乱象……公积金制度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,利益受损的中低收入群体呼吁能尽快修改相关条例,而既得利益群体却以各种理由在干扰或阻挠条例的修改。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修改一再被拖延,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各方利益博弈的激烈。

  但不管怎样,公积金改革已然是箭在弦上,不得不发了。无论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呼声,还是各地放松提取条件等产生的倒逼效应,都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协调各利益方,从顶层设计入手,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下一步的完善和发展进行长远规划。

 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,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既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基本住房需求,又能高效率的运转,委实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体系进行保驾护航,这也是今后的改革中须重点关照的地方。首先,在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上要进行规范,要制定明确的提取范围和标准、审批实施细则,以及监管和问责机制。对违规骗取骗贷、逾期不还等都必须有详细的惩处制度。

  目前,北京、济南等地均上调了公积金缴存上限,并规定了缴存下限。如北京将月缴存额上限提至4170元,下限则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为了让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群体也能受益,多地放松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。比如,北京将提取时间间隔由一年放松至三个月,上海、广州、三亚等地放宽至可以支付房租、物业费等。这些探索有利于让数千亿在银行沉睡的公积金,找到了惠及更多人群的路径。但应该看到的是,这些探索仍然集中于少数一些城市,急需有关部门总结筛选后在全国进行推广。

  在政策的筛选过程中,要重点支持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,适当降低贷款首付,延长贷款期限,合理降低担保、评估费用,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,侧重体现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公平属性,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试点政策,例如有城市允许公积金支付房租,但是由于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租房费发票,大部分房东要求税费由租客承担,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,因此租客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。

  在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安排上,也需要创新和完善。目前,一些地方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严重缺位,决策职能落到了公积金管理中心身上;而一些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的认识不到位,认为公积金可以随意支配和使用。下一步,如何让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归其位,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进行分离,加强公积金的监管,让公积金的资金遵循商业银行的管理运作模式,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,都有待进一步探索。

【责任编辑:百房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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